阅读下面文章,完成文后各题。
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后一条,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中还提到,《秦律》规定,东方六国的人到秦国来,入秦时必须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官方的解释是:如果来人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虫子附着在车的衡轭或驾马的绳索上,就会被带到秦国来,所以必须用火来熏。这简直就是现代海关卫生检疫的雏形,环保的意图十分明显。
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王制》中曾专门谈及为王之道:“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将这种环保要求称为“圣王之制也”。比荀子早约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管仲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他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过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所记,其中“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这种治国理念相当科学,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从史书记载来看,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部”诞生在中国。据清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记载,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的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被进一步细化为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虞”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监督机构,“衡”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执行机构。这四个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属机构。
中国古代环保法令多以诏令、礼、律、禁令等形式下达。在古代,如果有不环保的行为或违犯“环保法”的,都要受到处罚。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齐国的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中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的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对违犯“环保法”者同样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历代在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摘编自《我国古代已有“环保法”》)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秦律十八种》是根据云梦出土的竹简上记录的秦国法律整理出来的,其中有环保条款的记录,因此这部法律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B. 《秦律十八种》中保留了前代春季不准乱砍乱伐的规定,还增加了不能堵塞河道的新规,为避免污染,规定除夏季外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
C. 《荀子·王制》中谈及的为王之道强调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入山砍伐树木,不能破坏草木生长,这一要求体现了“环保治国”的理念。
D. 齐国上卿管仲的环保观不仅提出了环保问题,还关注了民生,这从他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所提出的环保“四禁”可以看出。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 《秦律》规定,齐、赵等国的人入秦时须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以防带入寄生虫,此举措有卫生检疫的意味。
B. 管仲认为君王、百姓等都应该遵守环保要求,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他先进的环保治国理念有关。
C. 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的具体执行,当是由“地官司徒”交由其下属四个平行部门之一的山虞负责。
D. 《韩非子·内储说》中的记载,说明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坚决不轻饶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就已出现。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唐代,对随便烧荒、伐毁树木、乱倒污水等行为,都一一列出,严令禁止并给予不同的惩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周密。
B. 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虞”要负责保护与治理山林川泽,虞官们制定的种种环保条款对当时的生态环境保护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C. 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虞在周以前已经出现,秦汉时称少府,唐宋明清时期为虞衡司,不同时期名称会有一些变化,但职能大体上相同。
D. 对有不环保行为或违反“环保法”的人施以重罚,这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可持续性发展,这是古代法律对今人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