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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可进行适当惩戒,且应将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泛讨论。赞成方认为,中小学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小惩大戒对孩子成长有积极意义。反对方则认为,中小学和教师不应拥有“惩戒权”,惩戒容易助长体罚学生现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态度中立方认为,学生犯错应该惩戒,但须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方式,把握好惩戒尺度。

对于这一问题,你是怎么看的?请结合材料和现实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

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答案:
“惩戒学生”具有破冰意义 惩戒教育应该成为合法行为,不过,规定应该再细一些,教师惩戒权限应该再大一些,只要不滑入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深渊就行。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迅速制定更多的标准,让教师明白适当惩戒究竟允许如何惩戒,从而保证教师能够更有效的展开教育工作。 对学生实行惩罚的呼唤日盛,但纠结也日久矣。教师法以及诸多的教育法规都明确规定不允许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一旦有老师责罚学生就更能误入“禁区”的罪名而受到查处或家长的质问和投诉。作为老师而言,高处不胜寒,都宁可不触犯“红线”以求自保。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学生抓住了老师的“软肋”,越发接受不了老师的“教育”,被教育宠着的孩子显得日益“放荡不羁”而难以成才。二是教师成了“弱势群体”,谁都可以指责,难以独立施教,甚至出现一些倒行逆施学生或家长向老师行凶的案例。老师的教学压力越来越大,“问题孩子”越来越多,长此以往教育将不教育,花朵也不是“花朵”了。 其实教育惩罚不等同于教育体罚,奖励与惩罚都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甚至惩罚教育更能让学生快速成才也符合教育规律。说白了,惩戒学生就是对学生施行挫折教育、纠错教育、适应教育,让学生“长记性”,受磨练,有鉴别。光只捧着呵着,犹如温室里的花朵,难以经受现实的风雨。古时私塾里的教鞭,父母的棍棒教育,其实也是很起作用的。凭心而问,没有哪个老师或父母会把孩子往死里惩罚,只会怀着善意与教育之心去责罚孩子望子成龙罢了。 在孩子被宠着的教育语境里,将惩罚教育以立法的形式首次提出来具有破冰意义。虽说目前只是青岛实行,相信很快会在全国通行。眼下要做的是:明确惩教育戒的操作细则,界定惩罚体罚的模糊区间。并且能很快出台一部全国通行的教育惩戒法。 其实国外早就施行教育惩戒法了。比如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美国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还有日本、瑞士、新加坡等国都有相应的教育惩戒法,效果很好,都值得我们借鉴。 【解析】试题分析:这是一道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任务驱动型作文要求明确,往往限定了写作范围和对象,暗示了文体——议论文。但任务驱动型作文也有一定的开放性,具体到每位考生又必须明确,应该选择自己赞成或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同有观点,选择自己有素材积累、和感触的观点来写。 立意指导: 角度一:适当惩戒有章可依,应支持。 青岛出台的规章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立意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 角度二:学校和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老师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本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可立意为:学校、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因为拥有“惩戒权”可能导致暴力被合理合法地“植入”教育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角度三: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亟需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可立意为: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必须对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督,避免滥用惩戒权。 角度四:从教育角度来看,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是有必要的。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 可立意为:学校、教师有没有惩戒权,或要不要将惩戒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都不是最要紧的,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降低孩子犯错的可能性,帮助孩子规避或改正错误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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