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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创建和推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它是根植于土司制度之中的。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的一种特殊的管理方式,即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世袭地方官,通过他们对少数民族的管理,达到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目的。
土司有专门的机构,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土府、土州、土县等。土司地区实行的是一种区域性的自治,但要归地方行政长官统一管理,并纳入国家的官制体系之内。土司制度推行之前,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未纳入中央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中,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化外”之区。土司制度带来了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出现了相互依赖的关系,促进了土司地区与中原地区经济、文化的往来。其特殊的管理模式及相关的依赖交流机制、世袭制、等级制构成了土司制度与文化的鲜明特征。土司制度推行了六百多年,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土司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首领的双方认同。一方面地方首领表示“归顺”“向化”,希望保住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另一方面朝廷在不易派官管理的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寻求代理人。因此,当土酋“归顺”,朝廷即授以土司之职,通过颁发敕书及官印,使其成为可以世袭的朝廷命官,并允许他们管理自己的领地。而中央政府也经常征调土司兵作战,或抗击外寇,保卫疆土;或镇压内乱,稳定地方。明嘉靖年间的抗倭战争,明廷就调集了大量土兵。因此,土司制度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元明清中央政府“齐教修政”、“因俗而治”的统治方针,同时采取这样一种过渡性的管理方式,将其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体制之内,也为日后的郡县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与其他国家中由少数民族统治的行政中心更多体现其强势的当地民族特征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创建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即在行省之内实行双轨制,既有流官管理的府州县,又有土司自治的地区。这种管理模式体现了两个特点:其一是体制的稳定性。土司制度推行长达六百多年,虽经三个朝代的更迭,这一政策仍得到有效的实施,其基本点在于维持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其二是政治运作的协同性。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中央政府与该地区少数民族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的和济与协调的。它的运作,对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土司制度是在保留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建立的。当地民族的宗教信仰、传统文化、生活习俗继续保留、发展,形成了促进该地区社会稳定以及民族和谐共处的长效机制,从而促进了多民族文化的共处与包容,保护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传承。清代在四川等地新设土司,不强求那里的少数民族剃发易服。从制度层面上说,土司制度也许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但可以肯定,它是适合当时西南等地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摘自《文史知识》2016年第4期,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政府为实现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设置的一种区域性自治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B. 土司虽有自治权和专门机构,属于区域社会管理模式,但要归地方行政长官统一管理,纳入国家官制体制之内。
C. 土司制度推行之前,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未纳入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中,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化外”之区。
D. 地方首领想要保住地位和利益,而朝廷需要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寻求代理人,在这种认同之下,建立了土司制度。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 土司制度的推行实现了边远少数民族从“化外”到“归顺”“向化”的转变,为日后的郡县化打下基础。
B. 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体制的稳定性与政治运作的协同性使政府与少数民族间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和济与协调。
C. 土司制度是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在行省之内实行双轨制,对于国家的统一与稳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D. 土司制度也许并不理想,但它在保留了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促进了多民族文化的共处与包容,保护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传承。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 土司制度的创建与推行,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出现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朝廷在管理这些地方的时候,也经常会需要这些地方的支持。
B. 虽然土司有地方的管理权甚至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但是土司的军队也必须听从朝廷的调遣,随时准备抗击外寇,保卫疆土,或镇压内乱,稳定地方。
C. 区别于其他国家少数民族统治政权的强势,元明清中央政府“齐教修政”“因俗而治”的统治方针体现了我国民族管理体制方面的吸纳性和包容性。
D. 土司制度保留、发展了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传统文化、生活习俗,体现了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管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