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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内容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最后一条,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中还提到,《秦律》规定,东方六国的人到秦国来,入秦时必须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官方的解释是:如果来人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虫子附着在车的衡轭或驾马的绳索上,就会被带到秦国来,所以必须用火来熏。这简直就是现代海关卫生检疫的雏形,环保的意图十分明显。
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王制》中里专门谈及为王之道:“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将这种环保要求称为“圣王之制也”。比荀子早约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管仲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他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过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所记,其中“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这种治国理念相当科学,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从史书记载来看,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部”就诞生在中国。据清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记载,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的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被进一步细化为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虞”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监督机构“衡”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执行。这四个机构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属机构。
中国古代环保法令多以诏令、礼、律、禁令等形式下达。在古代,如果有不环保的行为或违反“环保法”的,都要受到处罚。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令毋杀人,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齐国的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中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的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对违反“环保法”者同样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历代在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摘编自《我国古代已有“环保法”》)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秦律十八种》是根据云梦出土的竹简上记录的秦国法律整理出来的,其中有环保条款的记录,因此这部法律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B.《秦律十八种》中保留了前代春秋不准乱砍滥伐的规定,还新增了不能堵塞河道的规定,为避免污染,规定除夏季外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
C.《荀子·王制》中谈及的为王之道强调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入山砍伐树木,不能破坏草木生长,这一要求体现了“环保治国”的理念。
D.齐国上卿管仲的环保观不仅提出了环保问题,还关注了民生,这从他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所提出的环保“四禁”可以看出。
2.下列理解和分析,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秦律》规定,齐、赵等国的人入秦时需用火熏汽车上的衡轭,以防带入寄生虫,此举措有卫生检疫的意味。
B.管仲认为君王、百姓等都应该遵守环保要求,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他先进的环保治国理念有关。
C.西周时期,若有人违犯了周文王颁布的“伐崇令”,“地官司徒”应将此人交由他的下属部门山虞欲来处治。
D.《 韩非子·内储说》中的记载,说明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坚绝不轻饶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就已出现。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唐代,对随便烧荒,伐毁树木,乱倒污水等行为,都一一列出,严厉禁止并给予不同的惩罚,可见唐代的环保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
B.西周时期泽虞负责管理山林川泽,泽虞制定的种种环保条款对当时生态环境的保护,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当今仍具有现实意义。
C.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虞”在周以前已经出现,秦汉时称少府,唐宋明清时期,为虞衡司,不同时期名称会有一些变化,但职能大体上相同。
D.对不环保行为或违犯“环保法”的人加以惩治,这有助于保障广大民众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可持续性发展,这是古代法律对今人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