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因推出“零口供”而一举成名的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最近重新定义“零口供”,并在有关文件中删去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其保持沉默”的字样。而正是这一表述,曾被认为是把沉默权引入了中国司法界,并引起很大争议。
去年8月,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以及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犯罪的结论。该院当时把“零口供”定义为: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而在最新一稿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里,“零口供”被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在删去“允许其保持沉默”的地方,取而代之的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
所谓“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在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诉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沉默权制度开始显露雏形。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告知沉默权的规则,作为刑事法制的重要内容,二战后不仅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确立,而且其精神也被联合国的重要文献所确认。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1.下列解说与原来的或新定义的“零口供”的意思不相符合的一项是( )
A.主诉检察官不采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允许其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B.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视为零。
C.办案人员运用全案其它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作证明其无罪的推论。
D.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认定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
2.下列对“零口供”与“沉默权”之间关系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
A.“零口供”与“沉默权”概念相同,都指犯罪嫌疑人的不利于自己的口供被视为零。
B.“零口供”与“沉默权”概念不同,它们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的主体和范围不同。
C.“零口供”与“沉默权”概念相同,都指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保持沉默。
D.“零口供”与“沉默权”概念不同,它们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不同。
答案:
1.C
2.B
【解析】
1.
试题分析:文中的定义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不是推论,应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考点定位】理解文中重要概念的含义。能力层级为理解B。
【名师点睛】考核概念的题目的命题点注意集中在概念的内涵、外延,注意的错误主要是范围不当、偷换概念、无中生有、强拉因果、曲解文意、答非所问等类型。命题的方式经常是对文中相关概念的要点进行组合,或对文中的句子进行转换,或是改变文中句子之间的关系。此题B项应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是“推论”,选项“偷换概念”。
2.
试题分析:首先“零口供”与“沉默权”概念不同,C只是强调一方面。
【考点定位】理解文中重要概念的含义。能力层级为理解B。
【名师点睛】考核概念的题目的命题点注意集中在概念的内涵、外延,注意的错误主要是范围不当、偷换概念、无中生有、强拉因果、曲解文意、答非所问等类型。命题的方式经常是对文中相关概念的要点进行组合,或对文中的句子进行转换,或是改变文中句子之间的关系。此题C项混淆概念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