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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开征毫无疑问是板上钉钉的事了。随着去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召开,国内酝酿十多年的环境税,也提上议事日程。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等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环境税开征方案.
其实,在去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就提交了《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的提案。这一提案当时得到2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附议,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透露,征收企业环境税已被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的重要议事日程,条件成熟时会推出。这表明环境税将成为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环保新政”,体现了政府部门多管齐下,督促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
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这无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不仅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而且变本加厉,在排污数量和浓度上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如此,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止环境污染的初衷。
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但事实上,现在欧洲已经主要用“污染者负担”替代了“污染者付费”模式。这是因为许多环境污染已无法准确地用钱来“计算”,尤其是“付费”排污容易让污染者逃避许多长远的责任。而“污染者负担”则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付费”责任,也涵盖了包括停止污染、治理污染和长期危害在内的一系列“连带责任”。这就让污染者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其一时的收益,污染者付了“排污费”也不能睡好觉或者几十年后再把自己“洗绿”。
不言而喻,我们在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同时,也要强调“污染者负担”。最需要说清楚的是,“污染者付费”不是付费即可污染,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也只是一种经济补偿。不能让“污染者付费”掩盖了污染者的其他的更重要的责任,包括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长远“追责”--有些污染造成的恶果要多年后才能显现,所以,环境污染始作俑者的责任,不能“一付了之”,而应永远“存盘备份”。
毋庸讳言,“先污染后治理”已使我们的生存环境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因此,在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同时,还要有多种招数,尤其是不能出现污染权与污染费的“权钱交易”。如环境税可单列一项“污染排放税”,税率直接按排污强度分级,严格遏制超量、超标排放,对拒不治污者,应加重处罚,直至关停。
1.下列有关“污染者付费”的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3分)
A.“污染者付费”表明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是经济补偿,即付费就可以污染。
B.“污染者付费”就是让污染者“付费”排污,它容易使污染者逃避许多长远的责任。
C.“污染者付费”并不等于污染者缴了环境税后,就买了“排污权”。
D.“污染者付费”并不意味污染者可以逃避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长远“追责”。
2.对第五段“环境污染始作俑者的责任,不能‘一付了之’,而应永远‘存盘备份’”这句话含义的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3分)
A.不能让环境污染始作俑者交了环境税后就逃脱污染的责任。
B.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应该由环境污染始作俑者长久地承担责任。
C.应该对环境污染始作俑者长远“追责”,备忘“负担”,尽管其已交了环境税。
D.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环境污染始作俑者都应当对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负起责任。
3.下列对文章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初衷是要遏止环境污染,排污企业决不可因为交了环境税就以为已经买到“排污权”,变本加厉地增加排污数量和浓度。
B.要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就必须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严格遏制超量、超标排放,加重处罚拒不治污者。
C.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招数要多,但不可出现诸如单列“污染排放税”那样的将污染权与污染费做等价交换的“权钱交易”。
D.在战后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时,为提高环保效率大幅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的欧洲,现在已经主要用“污染者负担”替代“污染者付费”的模式。